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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立华:法律讲堂——婚姻家庭法之婚后篇(中卫电视台节目稿)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量:766

2、婚后

上一次给大家讲解了结婚前容易产生法律问题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提示。现在接着给大家讲婚后这个阶段,也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处理得当,则夫妻关系融合,处理欠妥,则夫妻关系容易产生问题,轻则夫妻关系出现裂痕,重则导致感情破类。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经典的案例。

案例分析

张先生在1997年购有一套A住房,当时合同价为70万元,张先生首付30万元,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十五年。张先生与李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开始共同偿还贷款。2006年6月,张先生欲将A住房售出再投资购房时,李女士提出异议,但张先生以该房屋系他购买,因此坚持要将住房出售投资,由此双方产生争执。

以上案例,实际上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何区别的问题,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规索引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述提到的案例的纠纷,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如何确认。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如果张先生在婚后以自己办理了房产证,但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我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

1、 保存好婚前购房的预售(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

2、 若将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最好将与配偶共同还贷部分中,应属配偶的部分留存。

3、买卖交易尽量转账,一般不要采用提现交易。因为转账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以及汇款人和收汇人信息都可以从银行查出,产生纠纷时容易查清。

当然,若能采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书面方式示明房产的归属最佳,但由于目前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能有如此之高的法律意识。所以,若出现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易于混同的情形的,注意以上三点,相信会对您大为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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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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